近日,国家卫健委发布《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等5项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编号和名称
GBZ 20—2019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代替GBZ 20—2002)
GBZ 41—2019 职业性中暑的诊断(代替GBZ 41—2002);
GBZ 57—2019 职业性哮喘的诊断(代替GBZ 57—2008);
GBZ 77—2019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的诊断(代替GBZ 77—2002);
GBZ 324—2019 职业性莱姆病的诊断。
上述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GBZ 20—2002、GBZ 41—2002、GBZ 57—2008、GBZ 77—2002同时废止。
官方解读
《职业性哮喘的诊断》解读
《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GBZ57-2008)规范了由职业性变应原所致支气管哮喘的诊断与处理,对职业性哮喘患者的诊断具有指导规范作用,切实保护了广大劳动者的权益。在全国范围内对GBZ57-2008的实施情况及追踪评价发现,目前我国大多数职业病诊断机构多采用作业现场支气管激发试验来判断职业接触和哮喘的关系,而对变应原特异性IgE抗体检测、特异性变应原皮肤试验、实验室变应原支气管激发试验的认可度不高。另外,在职业活动中短时间内吸入大剂量气态、烟雾等呼吸道刺激物后出现的反应性气道功能不全综合征,国际上已将其纳入职业性哮喘范畴。故对标准进行修订,做了以下修改:
一、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对职业性哮喘、变应性哮喘、反应性气道功能不全综合征的定义进行了阐述,对其相互关系进行了简单说明,有助于理解标准。
二、扩大了职业性哮喘含义,增加反应性气道功能不全综合征
职业性哮喘可分为变应性和刺激性哮喘两大类。反应性气道功能不全综合征是刺激性哮喘的一个典型类型。本标准中将反应性气道功能不全综合征纳入职业性哮喘范畴中,有利于我国学者和广大职业病医师、职业卫生从业人员认识刺激性哮喘,并进一步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三、修改了诊断原则
职业性哮喘的诊断,通常分为以下四个步骤:①明确支气管哮喘的诊断;②确认哮喘的发生与职业接触的关系;③区分职业性哮喘的类型;④特异性变应原的确认。职业性哮喘诊断的实质是判断支气管哮喘与职业活动中接触致喘物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标准在诊断原则中增加了「哮喘症状的发生、发展与致喘物接触存在因果关系」,降低了特异性变应原试验在诊断中的要求。对于符合「早期哮喘发生与工作班具有相关性,症状、体征多发生于工作期间或班后数小时,经休息后可缓解,但再次接触后又可发作」情况的劳动者,可认为存在因果关系。
四、修改了职业性哮喘的诊断,删除了分级
依据诊断原则,降低特异性变应原试验在职业性哮喘诊断中的要求,从而提升标准的可操作性。由于支气管哮喘分期、分级受多种因素影响,无法以单一的角度来评价支气管哮喘的严重程度,因此本标准未对职业性哮喘进行分级。
《职业性中暑的诊断》解读
目前职业性中暑在我国时有发生,该病发病急,病情进展快,严重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GBZ 41-2002)发布以来,对于职业性中暑的诊断和处理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近年来,随着对职业性中暑的认识不断提高,现有标准的部分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中暑的临床特点及诊断现状,因此修订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以更好的指导接触高温作业者的健康监护及职业性中暑的诊断和治疗。
本次修订主要修改了诊断原则;删除了诊断分级;修改了中暑先兆、热痉挛、热衰竭、热射病的描述;调整了处理原则的内容;修改了附录A的内容。
原标准诊断原则中的临床表现描述不完善,本次修订总结热衰竭、热射病的特点增加了相应的临床表现;同时增加了结合辅助检查结果,参考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学调查资料的内容。
原标准中先兆中暑和轻症中暑两者在临床表现上很难区分。而轻症中暑中的临床表现在热衰竭中都可能出现,甚至是主要表现,轻症中暑和热衰竭的描述不清晰,易造成误解和混淆,且热痉挛和热衰竭部分患者临床症状较轻,无器官功能损害,诊断为重症中暑,易给职业病诊断医师诊断时带来困惑,故删除了中暑的诊断分级,删除轻症中暑。临床上根据患者临床表现直接诊断为热痉挛、热衰竭、热射病。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的诊断》解读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诊断标准》(GBZ77-2002)于2002年正式颁布执行,此标准完善了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的统一体系,并且在重症中毒者的诊断治疗起到重要指导作用,取得了积极有效的诊治效果。近十余年来,随着临床各学科的进展,病例报道的积累和国内外相关标准的更新和建立,特别是近年来,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系统陆续修订,为避免各诊断标准之间的冲突矛盾,有必要对原标准进行修订。此次修订有助于提高临床医师对急性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认识及重视,从而早期诊断、早期干预,减少多器官功能障碍的发生,减少伤残和死亡率,在职业病防治中具有重要作用。
本次标准修订在2002版基础上,参照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诊断原则,并参考《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总则)》(GBZ71-2013)、《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 75-2010)、《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肾病的诊断》(GBZ 79-2013)、《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GBZ 59-2010)、《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 73-2009)、《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GBZ 74-2009)、《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诊断标准》(GBZ76-2002),修改了各器官功能障碍的诊断指标。同时以职业病诊断实践为基础,结合了临床各学科的新技术新进展。
《职业性莱姆病的诊断》解读
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2013年「职业性莱姆病」增加到职业性传染病目录中。职业性莱姆病是指劳动者在林区、野外职业活动中,因被蜱等吸血节肢动物叮咬感染伯氏疏螺旋体引起的自然疫源性疾病。该病的诊断需根据在蜱栖息地工作期间有蜱等吸血节肢动物叮咬史,出现了皮肤、神经、心脏及关节等多器官、多系统损害的临床表现,结合特异性实验室检查结果,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
职业性莱姆病的诊断需具备明确职业暴露,典型的临床表现至少有下列一项:
1、游走性红斑或叮咬部位红斑、丘疹、中心部位水疱或坏死
2、发热、头痛、咽痛、肌肉痛等类似感冒样症状
3、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如脑膜炎、颅神经炎、脊神经根炎、脑脊髓炎;和(或)房室传导阻滞、心肌炎、心包炎等心脏损害
4、骨关节损害,如关节炎;和(或)皮肤出现硬化和慢性萎缩性肢端皮炎。同时具备实验室检查中的任意一项可确诊。
职业性莱姆病是多器官、多系统受累的炎性综合征,且患者可以某一器官或某一系统的反应为主。临床上根据典型的临床表现将莱姆病分为三期,各期症状可依次顺序出现或交叉重叠出现,个别情况壹期、贰期症状不明显或就诊不及时,而直接表现为叁期症状。莱姆病贰期可出现脑膜炎、颅神经炎、脊神经根炎、脑脊髓炎的急性期临床表现,莱姆病叁期可出上述疾病慢性迁延的临床表现。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解读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GBZ20-2002)颁布实施以来,在全国得到广泛应用。由于现代工业的飞速发展,新的化学物质不断出现,随之出现新的刺激物、致敏物和新的临床表现类型,职业性接触性皮炎整体发病呈上升趋势。刺激物是引起皮肤或黏膜产生刺激性炎症反应的物质,致敏物是引起过敏反应、导致出现不同的皮疹类型的物质。接触性皮炎是皮肤或黏膜单次或多次接触外源性物质后,在接触部位甚至以外的部位发生的炎症反应。临床一般表现为红斑、肿胀、丘疹、水疱、甚至大疱等。
本次修订根据实际的需求,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刺激物和致敏物,并根据化学物质的成分进行了分类,以便更好地指导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和治疗。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临床表现与非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相同,因此在诊断上应注意结合以下特点:有明确的职业接触史(如工种、工龄、接触物质、接触方式、防护措施、卫生条件等)、同工种发病情况及动态观察等。